公車乘車須知 | 2021全台活動資訊網
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旅客乘車須知
106年12月18日澎湖縣政府府旅交字第1060073433號函備查一、本須知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訂定之。二、旅客搭乘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公車得選擇以電子票證或投現金方式,按公告票價數額於上車時付費。三、設籍本縣縣民並持有證明文件者得免費搭乘本處公車。四、外縣市兒童搭乘本處公車身高未滿一百十五公分或經出示證明未滿六歲者免費;但應由已購買全票或成年之旅客陪同。前項身高未滿一百五十公分或經出示證明未滿十二歲者,應付兒童優待票(半票)。五、外縣市軍警人員、在學學生持軍警證或就讀大學以下學生持學生證搭乘本處公車者,應付軍警、學生優待票(8.5折)。六、外縣市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及身障陪同者,持身分證明文件,應付優待票(半票)。七、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駕駛員應於乘客上車刷卡前主動告知,並得拒絕其搭乘,其已刷卡或投現上車者,應告知至總站填單申請退還票價全數。(一)身患重病、惡疾或傳染病者。(二)兒童年幼無人護送者。(三)酗酒滋事、喧嘩謾罵或精神狀態異常者。(四)攜帶刀械、爆裂物等違禁品及汽油、酒精等易燃物危險品、易於腐敗或破損之物品、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厭惡品,及不適宜隨客車運送之動物類。但視障者之導盲犬不在此限。(五)攜帶貓狗等小動物,需自備籠、簍、網妥適盛裝,避免外露影響其他乘客安全。攜帶之小動物,應就近置放身邊妥慎照顧,不得放置於座位或行李架或車廂通道;盛裝小動物之籠、簍、網,須加防水膠布包紮,並隨時清除其排泄物,以免妨害公共衛生。但為防制禽流感疫情,得禁止乘客攜帶鳥禽類動物乘車。(六)攜帶隨身行李(含菜籃車、鐵籠等),每件重量不得超過三十公斤,體積最大以一百五十立方公寸(長五十×寬二十×高一百公分),長度以車廂能容納且不妨礙乘客與行車安全及旅客上下車為限,且乘客應善盡保管義務,如有傷害其他乘客情事,應自負賠償責任;如超過限制或有危險之虞者,得拒絕上車搭乘。(七)攜帶海鮮、魚類應妥善包裝或容器盛裝密封,避免魚腥水滲出,造成惡臭,影響其他乘客。八、旅客乘車,應配合事項如下:(一)博愛座請禮讓老弱婦孺及身心障礙或身體不適者乘坐。(二)行動不便者,應由家屬或友人陪同搭乘,維護自身安全。(三)勿將頭、手伸出車窗外,勿在車廂內嬉戲或奔跑。(四)勿緊靠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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