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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籍旅客於同一天內向同一家經核准貼有銷售特定貨物退稅標誌之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含稅消費金額達二千元以上,並於規定期限內攜帶出境,得於首次 ...
一、為配合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條之一規定訂定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施行,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籍旅客:指持下列證照入境且自入境日起在中華民國境內停留日數未達一百八十三天之旅客: 1、非中華民國之護照。 2、未加註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護照。 3、旅行證。 4、入出境許可證(含內政部移民署核發入出境許可之證照)。 5、臨時停留許可證(註:僅限於國際機場及國際港口申辦退稅)。 (二)特定營業人:指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且與民營退稅業者締結契約,並經其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登記之營業人。該營業人如屬分支機構者,得由總機構與民營退稅業者締約。 (三)民營退稅業者:指受財政部所屬機關依本辦法第二條規定委託辦理外籍旅客退稅相關作業之營業人。 (四)特定貨物:指可隨旅行攜帶出境之應稅貨物。但下列貨物不包括在內: 1、因安全理由,不得攜帶上飛機或船舶之貨物。(如:易燃品類、高壓縮罐、腐蝕性物質、磁性物質、毒性物料、爆藥、具防盜警鈴之公事包及小型手提箱、強氧化劑、放射性物資或其他依國際空運協會規範之影響飛航安全物品等貨物) 2、不符機艙限制規定之貨物。 3、未隨行貨物。 4、在中華民國境內即已全部或部分使用之可消耗性貨物。 (五)特約市區退稅:指民營退稅業者於特定營業人營業處所設置退稅服務櫃檯,受理外籍旅客申請辦理之退稅。 (六)現場小額退稅:指同一天內向經民營退稅業者授權代為受理外籍旅客申請退稅及墊付退稅款之同一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其累計含稅消費金額在新臺幣(下同)四萬八千元以下者,由該特定營業人辦理之退稅。
三、外籍旅客於同一天內向同一家經核准貼有銷售特定貨物退稅標誌之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含稅消費金額達二千元以上,並於規定期限內攜帶出境,得於首次出境前選擇依下列方式申請退還之營業稅: (一)機場港口退稅:外籍旅客於購買特定貨物之日起九十日內攜帶特定貨物出境,得依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於出境辦理登機、船手續前,持特定營業人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開立之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退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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