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 2021全台活動資訊網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原稱《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是中華民國在1995年(民國84年)的制定的條例,並於其後經過多次修正。其訂定目的係「 ...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The February 28 Incident Disposition and Compensation Act施行日期1995年4月9日修正次數10最新修正中華民國106年(2017年)12月26日參考文獻所有條文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沿革法規沿革立法歷程 1995年3月23日通過二讀,送交三讀 1995年3月23日通過三讀,送交總統簽署 1995年4月7日由總統李登輝簽署總統令公布後,自1995年4月9日起施行 閱論編《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原稱《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是中華民國在1995年(民國84年)的制定的條例,並於其後經過多次修正。其訂定目的係「處理二二八事件補償事宜」,並「使國民瞭解事件真相,撫平歷史傷痛,促進族群融和」。
目錄
1 背景——二二八事件 2 條例訂定 2.1 後續修正 3 參考文獻 背景——二二八事件[編輯] 主條目:二二八事件1947年2月27日,中華民國臺灣省省會臺北市市民林江邁販售私菸,兩名專賣局的查緝員前去盤查,開槍示警時不慎擊斃一名圍觀民眾,並導致另一名民眾受傷。[1]次日,民眾前往當時全省最高行政機構行政長官公署(相當於臺灣省政府)抗議,遭公署衛兵開槍掃射,不滿民眾群起反抗政府,並由臺北市蔓延至全臺灣本島。[1]
3月初,中國國民黨執政下的中華民國政府從大陸調派援兵抵臺,雖然總統蔣中正嚴令禁止軍警報復民眾,但台灣省行政長官陳儀卻沒有遵守蔣中正的命令。[1]事後,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陳誠頒布《臺灣省戒嚴令》,立法院又通過《懲治叛亂條例》,整起事件讓台灣進入臺灣白色恐怖時期。[2]
二二八事件在當時的臺灣是政治禁忌話題[3],臺灣解嚴後才逐漸開放討論[4]。
條例訂定[編輯]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1995年初版)1995年2月28日,時任中華民國總統、中國國民黨主席的李登輝在二二八和平紀念碑落成典禮上,以國家元首身分代表政府致歉;同年3月23日,立法院制定通過《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全文十六條,並在4月7日由李登輝公布。[5]李登輝聲稱,這是二二八事件轉型正義的第一步。[6]
和平紀念日的訂定[5]、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的設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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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名稱修正為「二二八 ... | 2021全台活動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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